轻型触探仪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中路基不适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过湿土等)的清除行为,依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轻型触探仪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中路基不适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过湿土等)的清除行为,依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轻型触探仪技术参数:
轻型触探仪仪器类型 锤重(Kg) 探头面积(cm2) 探头锥角 锤自由落距(cm) 记录方式 导杆直径(mm)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 10±0.2 12.6 直径4cm,锥角60° 50 连续贯入30cm的锤击数N30 25
标准贯入仪 63.5 对开式贯入器长70cm、外径51mm、内径35mm 76 连续贯入45cm,记录后30cm贯入锤击数N 42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仪 10.35±0.2 5 锥角90°,直径25.2mm, 50 连续贯入20cm的锤击数N20 20
轻型触探仪说明书:
1、不适宜土的判别方法
(1)不适宜土的判别统一采用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以贯入20cm的锤击数小于上表所要求的锤击数进行确定。
(2)当采用此法有争议时,应取样进行含水量和孔隙比试验,当试验结果同时符合天然含水量大于或等于液限和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时,则判别为不适宜土。
2、不适宜土深度的确定
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试验成果表示方法为:贯入深度为h时所对应的锤击数N20(击次/20cm)大于或等于上表中所要求的不适宜土锤击次数标准时,则此时的贯入深度h即为不适宜土深度。
3、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操作的基本要求
(1)承包人在不适宜土地基施工前必须进行开沟排水,红线范围内按横向间距小于10m、沟底宽0.3m、深0.6m的标准开挖网格排水沟,红线两边的纵向排水沟应加深。水田地段触探试验须在开沟排水后至少连续3个晴天后进行。
(2)将落锤提升到规定的高度让其自由下落,锤击时应连续进行,锤击速度一般为15-30击/min。锤击过程中应防止锤击偏心、探杆歪斜和探杆侧向摆动,每贯入1m应将控杆转动1.5圈,使探杆能保持垂直贯入,并减少探杆的侧阻力,探杆每击入20cm分别记录其锤击次数N20。
(3)不适宜土的清除按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试验所确定的不适宜土深度进行,清除前后应用水准仪测量触探点原地面与清除后基底标高,不适宜土清除高度以两者之差,承包人必须按此进行测量和试验,监理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对试验和测量数据当场签字确定。
(4)在按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的锤击次数清除不适宜土之后,还必须采用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按承载力的标准进行验算,只有同时满足上表中两个轻型动力触探标准的要求时(即进行双控),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
4、在清除不适宜土的深度达到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所确定的深度后,立即采用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按承载力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和验算。
5、为便于判断,可采用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的锤击数N30进行换算,承载力与锤击数之间的相关关系为F0=8N20-30(KPa)。如果验算承载力(或N30)大于等于表一、二、三的要求,即可停止清除不适宜土的工作而进入下一道工序(即回填);如果验算承载力(或N30)小于表一、二、三的要求,则必须继续清除不适宜土,直至承载力(或N30)满足表一、二、三的要求。
轻型触探仪![](http://item.yiqi.com/pic/ConPic/3/20120424000107310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