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试五级资质设备清单 / 承装(修、试)承试类五级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选型
全国统一新规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能源局对电力承试类资质设备进行了调整,各省区的承试类资质设备是一致的。
江苏望特电气有限公司为您提供承试服务,提供电力承装承修承试免费选型和技术方案、电力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技术咨询、资质设备供应、资质试验设备升级、资质试验人员培训等全方位服务。
五级承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选型如下:
一、高压发生设备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用 途 |
1 | 直流高压发生器 | ZSZGF-60KV/2mA | 1套 | DC:60kv/2mA |
2 |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 ZSYDJ-5kVA/50kV | 1套 | AC:5KVA/50KV |
3 |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 ZSBP-75KVA/75KV | 1台 | 75KVA/75KV/1A 30-300HZ |
二、电气测量仪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用 途 |
1 | 回路电阻测试仪 | ZSHL-100A | 1台 | DC:≥100A |
2 |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 ZSJB-730 | 1台 |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
3 |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 ZSFA-102 | 1台 | 500V/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ZS2571 | 1台 | |
5 |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 ZSBZC-10A | 1台 | DC:≥10A |
6 |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 ZSBC-VI | 1台 | 数字式0.5级 |
7 | 断路器动特性测试仪 | ZSGK-9B | 1台 | |
三、常用仪器仪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用 途 |
1 | 兆欧表 | ZS2500V | 1台 | DC:2500V |
2 | 兆欧表 | ZS500V | 1只 | DC:500V |
3 | 数字式双钳相位伏安表 | ZSMG-2000E | 1台 | 测量电流1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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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指引
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4号文,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印发);
(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21号文,2015年6月12日印发);
(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文,2015年7月9日印发);
(九)《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文,2015年7月14日印发);
(十)《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企业注册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