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其他品牌 货号 英瑞蓄电池 规格 NP24-12 供货周期 现货 主要用途 直流屏、配电柜、UPS电源、应急电源、太阳能
英瑞蓄电池NP24-12 12V24AH新款尺寸参数
英瑞蓄电池NP24-12 12V24AH新款尺寸参数
产品用途APPLICATIONS
■ UPS 不间断电源及计算机备用电源 .
■应用照明系统 .
■铁路、航用、交通。
■电厂、变电站、核电站。
■消防安全警报系统。
■各种无线通讯设备。
■各种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电瓶车。
■太阳能储存能量转变设备。
■控制设备及其他紧急保护系统。
特点FEATURES
■铅钙多元合金板栅,涂膏成型的电极板:大容量,自放电小,析气少,寿命长。
■铅锡多元合金汇流排:内阻小,耐腐蚀,能经受长期浮充使用。
■先进的 AGM 隔离板:将电解液尽量吸收,不留游离液体,顺利完成气体阴极吸收。
■ ABS 工程塑料外壳:牢固、耐老化。
■硅氟橡胶密封帽:安全,防爆。
■铜基镀银端子:接触电阻小,不生锈。
■分析纯电解:自放电小。
■独特配方:深放电恢复性能好。
放电特性DISCHARGE FEATURES
放电时,放电电流不应大于 3C ( A ),电池放电的终止电压参照电池放电曲线图,请不要使终止电压低于表值,以免影响电池寿命。
充电特性CHARGE FEATURES
电池浮充使用,充电电压控制在 13 。 6V~13 。 8V ,Z大电流不得大于 0 。 25C ( A )。电池充电时,过高或过低的充电电压会造成电池长期处于过充或不饱和充电状态,影响电池寿命。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标称电压单体3.6V和模块n×3.6V(n为蓄电池数量)的锂离子蓄电池。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900.11 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eqv IEC60050(482):2003)3 术语、定义与符号3.1术语和定义GB/T2900.1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1能量型蓄电池 high energy densitybattery以高能量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高能量输出的蓄电池。3.1.2功率型蓄电池 high power densitybattery以高功率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瞬间高功率输出、输入的蓄电池。3.1.3容量恢复能力 chargerecovery蓄电池在一定温度下,贮存一定时间后再行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3.1.4充电终止电流 end-of-chargecurrent在指定恒压充电时,蓄电池终止充电时的电流。3.1.5爆炸 explosion蓄电池外壳破裂,内部有固体物质从蓄电池中冲出,并发出声音。3.1.6起火 fire蓄电池壳体中冒火。3.1.7I3放电能量 discharge energy atI3蓄电池在20℃±5℃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此值可从电压-容量曲线的覆盖面积积分求得,要求至少50个等值时间间隔点,或用积分仪直接求得。 3.1.8扫频循环 sweep cycle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往返扫描一次,例如:10Hz~55Hz~10Hz。 3.2 符号 C3--3小时率额定容量(Ah)。I3--3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3/3(A)。4 分类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分为方形蓄电池和圆柱形蓄电池。5 要求5.1 单体蓄电池5.1.1 外观蓄电池按6.2.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外伤、无污物等,且标志清晰。5.1.2 极性蓄电池按6.2.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5.1.3 外形尺寸及质量蓄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5.1.4 20℃放电容量蓄电池按6.2.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额定值的110%。5.1.5 -20℃放电容量蓄电池按6.2.6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5.1.6 55℃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5.1.7 20℃倍率放电容量对于能量型蓄电池按6.2.8.1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对于功率型蓄电池按6.2.8.2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5.1.8 常温与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蓄电池按6.2.9试验时,其常温及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5.1.9 贮存 蓄电池按6.2.10试验时,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5.1.10 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2.11试验时,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500次。5.1.11 安全性a) 蓄电池按6.2.12.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b) 蓄电池按6.2.12.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c) 蓄电池按6.2.12.3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d) 蓄电池按6.2.12.4进行跌落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e) 蓄电池按6.2.12.5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f) 蓄电池按6.2.12.6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g) 蓄电池按6.2.12.7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2 蓄电池模块5.2.1 外观蓄电池按6.3.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志清晰等。5.2.2 极性按6.3.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5.2.3 外形尺寸及质量参见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5.2.4 20℃放电容量(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蓄电池按6.3.4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企业提供额定值的110%。5.2.5 简单模拟工况(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蓄电池按6.3.6试验时承受脉冲数不低于四个。此项目只用作数据积累。根据数据进行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方法参见附录A。5.2.6 耐振动性(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蓄电池按6.3.7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等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不允许装机松动。5.2.7 安全性(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a) 蓄电池按6.3.8.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b) 蓄电池按6.3.8.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c) 蓄电池按6.3.8.3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d) 蓄电池按6.3.8.4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e) 蓄电池按6.3.8.5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f) 蓄电池按6.3.8.6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6 试验方法6.1 试验条件6.1.1 环境条件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25%~85%,大气压力86kPa~106kPa的环境中进行。6.1.2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a) 电压表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5级,其内阻至少为1kΩ/V;b) 电流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5级;c) 温度测量装置: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l℃,标定准确度不低于0.5℃;d) 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0.l%;e) 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lmm;f) 秤量质量的衡器:准确度为±0.05%以上。6.2 单体蓄电池试验6.2.1 外观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的外观。6.2.2 极性用电压表检测蓄电池极性。6.2.3 外形尺寸和质量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及质量。6.2.4 蓄电池充电按厂家提供的专用规程进行充电。若厂家未提供充电器,在20℃±5℃条件下,蓄电池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静置1h,然后在20℃±5℃条件下以1I3(A)恒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4.2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1I3时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1h。6.2.5 20℃放电容量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c) 用1I3(A) 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d) 如果计算值低于规定值,则可以重复a)~c)步骤直至大于或等于规定值,允许5次。6.2.6 -20℃放电容量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蓄电池在-20℃±2℃下贮存20h。c) 蓄电池在-20℃±2℃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2.8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d) 用c)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6.2.7 55℃放电容量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蓄电池在55℃±2℃下贮存5h。c) 蓄电池在55℃±2℃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d) 用c)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6.2.8 20℃倍率放电容量6.2.8.1 能量型蓄电池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蓄电池在20℃±5℃下,以4.5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c) 用b)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6.2.8.2 功率型蓄电池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蓄电池在20℃±5℃下,以12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2.8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c) 用b)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6.2.9 常温、高温荷电保持能力及容量恢复能力6.2.9.1 常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蓄电池在20℃±5℃下贮存28天。c)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d) 用c)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荷电保持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e) 蓄电池再按6.2.4方法充电。f)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g) 用f)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6.2.9.2 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蓄电池在55℃±2℃下贮存7天。c) 蓄电池在20℃±5℃下恢复5h后,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d) 用c)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荷电保持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e) 蓄电池再按6.2.4方法充电。f)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g) 用f)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6.2.10 贮存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2h。c) 蓄电池在20℃±5℃下贮存90天。d)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e)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f)用e) 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如果容量低于5.1.9中的规定值,可重复d)和e)二个步骤,Z多可以重复5次。6.2.11 循环寿命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蓄电池在20℃±2℃下,以1.5I3(A)电流放电,直至放电容量达到额定容量的80%。c)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d) 蓄电池按b)~c)步骤连续重复24次。e) 按6.2.5方法检查容量。如果蓄电池容量小于额定容量的80%终止试验。f) b)~e)步骤在规定条件下重复的次数为循环寿命数。6.2.12 安全性所有安全试验均在有充分环境保护的条件下进行。6.2.12.1 过放电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至蓄电池电压0V(如果有电子保护线路,应暂时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蓄电池应符合5.1.11.a)规定。6.2.12.2 过充电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可按两种充电方式进行试验1) 以3I3(A)电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 5V 或充电时间达到90min(其中一个条件优先达到即停止试验)2) 以9I3即停止试验。(A)电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10V蓄电池应符合5.1.11.b)规定。6.2.12.3 短路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将蓄电池经外部短路10min,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5mΩ。蓄电池应符合5.1.11.c)规定。6.2.12.4 跌落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蓄电池在20℃±5℃下,从1.5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厚度为20mm的硬木地板上,每个面1次。蓄电池应符合5.1.11.d)规定。6.2.12.5 加热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将蓄电池置于85℃±2℃恒温箱内,并保温120min。蓄电池应符合5.1.11.e)规定。6.2.12.6 挤压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按下列条件进行试验。蓄电池应符合5.1.11.f)规定。1) 挤压方向:垂直于蓄电池极板方向施压。2) 挤压头面积:不小于20cm2。3)挤压程度:直至蓄电池壳体破裂或内部短路(蓄电池电压变为0V)。6.2.12.7 针刺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b) 用φ3mm~φ8mm的耐高温钢针、以10-40mm/s的速度,从垂直于蓄电池极板的方向贯穿(钢针停留在蓄电池中)。蓄电池应符合5.1.11.g)规定。6.3 蓄电池模块试验6.3.1 外观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的外观。6.3.2 极性用电压表检测蓄电池极性。6.3.3 外形尺寸及质量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模块的外形尺寸及质量。6.3.4 蓄电池模块充电按厂家提供的专用规程进行充电。若厂家未提供充电器,在20℃±5℃条件下,蓄电池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n×3.0V时或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2.5V时停止放电,然后在20℃±5℃条件下以1I3(A)恒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n×4.2V时转恒压充电,充电电流降至0.1I3时停止充电,若充电过程中有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4.3V时则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1h。6.3.5 20℃放电容量a)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蓄电池在20℃±5℃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n×3.0V时或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2.5V时停止试验,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6.3.5.1 试验过程中记录单体蓄电池的电压、温度变化情况。6.3.6 简单模拟工况a) 蓄电池组按6.3.4方法充电。b) 按附录B进行试验。6.3.7 耐振动6.3.7.1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6.3.7.2 将蓄电池模块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行线性扫频振动试验:a) 放电电流:1I3(A);b) 振动方向:上下单振动;c) 振动频率:10~55Hz;d) Z大加速度:30m/s2;e) 扫频循环:10次f) 振动时间:2h。振动试验过程中,按6.3.5放电观察有无异常现象出现。6.3.8 安全性所有安全试验均在有充分环境保护的条件下进行。6.3.8.1 过放电a) 蓄电池按6.3.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如果有电子保护线路,应暂时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直至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0V结束试验,蓄电池应符合5.2.7.a)规定。6.3.8.2 过充电a) 蓄电池按6.3.4方法充电。b) 可按两种充电方式进行试验1) 以3I3(A)电流充电,至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5V或充电时间达到90min(其中一个条件优先达到即停止试验)。2)以9I3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10V即停止试验。(A)电流充电,至蓄电池应符合5.2.7.b)的规定。6.3.8.3 短路a) 蓄电池按6.3.4方法充电。b) 将蓄电池经外部短路10min,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5mΩ。蓄电池应符合5.2.7.c)的规定。6.3.8.4 加热a) 蓄电池按6.3.4方法充电。b) 将蓄电池置于85℃±2℃恒温箱内,并保温120min。蓄电池应符合5.2.7.d)的规定。6.3.8.5 挤压a) 蓄电池按6.3.4方法充电。b) 按下列条件进行试验。蓄电池应符合5.2.7.e)的规定。挤压板形式见图1:一侧是平板,一侧是异形板,异形板的半圆柱形挤压头的典型直径为75mm,挤压头间的典型间距为30mm。挤压板外廓尺寸300×150(mm)。1) 挤压方向:垂直于蓄电池排列方向施压。2) 挤压程度:挤压至蓄电池模块原始尺寸的85%,保持5min后再挤压至蓄电池模块原始尺寸的50%。图1 挤压板6.3.8.6 针刺a) 蓄电池按6.3.4方法充电。b) 用φ3mm~φ8mm的耐高温钢针、以10-40mm/s的速度,从垂直于蓄电池极板的方向至少贯穿3个蓄电池单体(钢针停留在蓄电池中)。蓄电池应符合5.2.7.f)的规定。6.4 试验程序6.4.1 按本程序进行的试验应连续进行。6.4.2 单体蓄电池试验程序见表1。6.4.3 蓄电池模块试验程序见表2。表1 单体蓄电池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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