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粉生产企业QS认证仪器,谷物粉类制成品及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QS认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LS/T 3215-1985《高粱米》;
GB/T 13356-1992《黍米》;GB/T 13358-1992《稷米》;GB/T 11766-1989《小米》;GB 19503-2004 《原产地域产品 沁州黄小米》;GB/T 18810-2002《糙米》;NY/T 832-2004《黑米》;GB 19640-2005《麦片类卫生标准》;GB/T 13360-1992《莜麦粉》;GB/T 10463-1989《玉米粉》;GB 2711-2003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应原粮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陈化粮;粮食包装要符合GB/T 17108-1997《粮食销售包装》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谷物选筛(谷物粉类制成品不需要);(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0.1 mg);(四)天平(0.1 g);(五)高温电炉(产品标准中有灰分项目的加工企业需要);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检测项目的加工企业还需要灭菌锅,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和生物显微镜。
谷物粉类制成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水分 | √ | √ | √ | |
3 | 酸度 | √ | √ | √ | |
4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 | √ | * | |
5 |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 √ | √ | * | 视产品色泽而定 |
6 | 铝 | √ | √ | * | 面粉类制成品 |
7 | 铅 | √ | √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
8 | 总砷 | √ | √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
9 | 菌落总数 | √ | √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
10 | 大肠菌群 | √ | √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
11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
12 | 标签 | √ | √ | | |
备注: 产品的发证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