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YL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东莞市计量检测校准校验校正检定机构-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计时计费装置;(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ZF〔1999〕15号))
56、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ZF〔1999〕15号))
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ZF〔1999〕15号))
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ZF〔1999〕15号))
59、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新增,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60、热能表:热能表。(新增,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方式不同
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结论不同
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周期不同
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检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
法律效力不同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内容不同
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校准的内容可由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