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为消除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建立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以确保人员、服务、资金和产品(如YL器械)的自由流通。在YL器械领域,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三个欧盟指令,以替代原来各成员的认可体系,使有关这类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协调一致。
这三个指令分别是:
1.有源植入性YL器械指令(AIMD, 90/335/EEC),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性YL器械。AIMD于1993年1月1日生效。过渡截止期为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活体外诊断器械指令(IVD),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活体外诊断用YL器械。该指令目前仍在起草阶段,可能于1998年末或1999年初正式实施。
3.YL器械指令(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适用范围很广,包括除有源植入性和体外诊断器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YL器械,如无源性YL器械(敷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接触镜、血袋、导管等);以及有源性YL器械,如核磁共振仪、超声诊断和ZL仪、输液泵等。该指令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过渡截止日期为1998年6月13日从1998年6月14日起强制执行。
上述指令规定,在指令正式实施后,只有带有CE标志的YL器械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CE认证申请程序:
步骤一、分析器械及特点,确定它是否在欧盟的3个YL器械指令的范围内;
步骤二、确认适用的基本要求;
指令规定,任何YL器械必须满足相关指令中所规定的预期用途,所以对制造商来说,首先要做的而且是Z重要的事情就是确认所有的适用于其产品的基本条件。
步骤三、确认任何有关的欧洲协调标准;
协调标准是由欧洲标淮委员会(CEN)和欧洲电气技术委员会 (CENELEC)制定的公布在欧盟官方杂志上的标准,对于某种YL器械来说,可能有多种协调标准适用于它,因此在确认哪些协调标准适用于某种产品对应十分仔细。
步骤四、产品分类;
根据指令附录IX的分类规则,YL器械分成4类,即I、IIa、IIb和III类,不同类型的产品,其获得CE标志的途径(符合性评价程序)不同,因此对制造商来说,如何准确地确定其产品的类型,是十分关键的。
步骤五、确保产品满足基本要求或协调标准的要求并且使证据文件化(技术文档的整理);
制造商应能提出充分的证据(如,由认证机构或其他检测机构依据协调标准进行的检测等)来证明产品符合基本要求。
步骤六、确定相应的符合性评价程序;
如附图I所示,对于IIa、IIb和III类YL器械的制造商来说,存在着如何选择符合性评价程序途径的问题。主要的区别是选择型式试验的方式,还是选择质量体系的方式,这两种途径各有其特点,制造商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Z为适合的途径。
步骤七、起草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认证标志;
可以说符合性声明是Z重要的文件。每一种器械必须包括YL器械指令的附录中所描述的符合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