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房的定义: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 危房的鉴定: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现已更新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3. 危房相关法律法规:
危房鉴定的主要对应法律法规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根据其中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部分城市设有相关的细则,如《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4. 危房的处理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①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②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③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④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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