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压探测器采用汉字液晶实时显示余压和温度值,超压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采用安全电压DC24V供电,由余压控制器集中供给.能感受压力信号,并能按照一定的规律将压力信号转换成可用的输出的电信号的器件或装置。
余压探测器
( 1) 实时监测区域内余压值、温度值,液晶实时显示余压值、温度值及工作状态。( 2) 具有WY地址编码并自带总线隔离器, 通过余压控制器远程设定余压探测器的地址编 码及故障报警参数,方便系统调试及后期维护 使用。
( 3) 结构简单灵活,安装方便利于施工,具有压差校验功能。
( 4) 与余压控制器之间采用独立消防二总线通信及供电,仅使用 NHRVS-2 × 1. 5 mm2 通信线,节省施工和线缆成本。
( 5) 采用 DC 24 V 工作电压,确保系统稳定和人身安全。设备所涉及的产品标准、规范;工程标准、规范;验收标准、规范等必须完全满足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条例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此:
《 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 GB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在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下,实现通过余压传感器测量楼宇的室内间间和电梯前室、电梯前室和消防楼梯之间的消防门两侧压差变化,转换为信输出到控制系统,以控制系统来控制通风管道的旁通泄压阀的打开和关闭,对消防门两侧的压差进行控制,防止楼宇着火加压送风时压力过大阻碍消防门的正常开启,在保障人员安全快速逃离火灾现场的前提下,同时通过压差开关对余压压力阶梯控制下又保证烟雾不会倒灌进前室和楼梯间。1.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不大于6米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立方米/小时计算(单台风机*小排烟*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小时)。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小时。
(3)中庭体积小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小时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小时换气计算,但*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立方米/小时。
2.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 超过30米。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度时能连续工作30分钟。
4.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构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消防风压传感器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7.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9.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0.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