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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心律变异检测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名称: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心律变异检测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CJHZC-202402
公告类型: 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时间: 20240421
行政区域: 浦东新区 预算金额: ¥35.000000万元(人民币)
获取文件时间: 2024年04月22日至2024年04月26日 每日上午:9:3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文件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东汉阳路285号一楼会议室
开标时间 2024年05月06日 09:30 开标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东汉阳路285号一楼会议室
采购单位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代理机构 上海诚杰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心律变异检测仪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虹口区东汉阳路285号一楼会议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5月0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JHZC-2024026

项目名称: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心律变异检测仪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5.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5.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按采购需求要求为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采购一台心律变异检测仪(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并交付使用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如报价产品的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20﹞46 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报价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报价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2)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报价人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3)如果报价人是报价响应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报价人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报价人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4)供应商应提供报价响应货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报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报价响应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至 2024年04月26日,每天上午9:3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汉阳路285号一楼会议室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5月0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汉阳路285号一楼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汉阳路285号一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法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采购。上海诚杰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委托,对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心律变异检测仪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合格的报价人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报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其他资质要求:

1)报价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

2)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报价人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如果报价人是报价响应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报价人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报价人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

4)供应商应提供报价响应货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报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报价响应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二、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心律变异检测仪采购项目

2、 招标项目编号:CJHZC-2024026

3、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按采购需求要求为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采购一台心律变异检测仪(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4、 实施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607号。

5、 实施周期: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并交付使用。

7、 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8、 采购预算金额:35万元。

9、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如报价产品的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20﹞46 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报价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0、最高限价:35万元,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11、是否允许采购进口设备:否。

1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并交付使用。

12、项目联系人:丁伟民/刘梦怡

12、电话:021-65233301*8014/8009

1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报价人可于2024年0422日至2024年0426日,每天上午09:30时至下午16:00时(节假日除外),至上海市虹口区东汉阳路285号一楼提交如下材料:

1、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报价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报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报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报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报价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报价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报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其他报价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

2、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报价人,提供网上截图(查询日期为获取采购文件中的任意一日)。

注: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报价人须携带上述1套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至上海市虹口区东汉阳路285号一楼上海诚杰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交纳文件购置费500元(售后不退),获取采购文件时提供的资料应与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响应文件为准。报价人的合格与否,将由磋商小组决定。(说明:获取采购文件环节对潜在报价人部分证明资料的审核系采购方为便于后续采购活动开展、减少无效投标响应的前置服务,该服务不属于前置资格审查,该服务产生的建议不影响报价人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权利,正式报价人资格审查按法定程序进行)。

注:响应报价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磋商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报价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报价人承担。

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会时间:

1、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50609:30:00分,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 磋商时间:2024年050610:00:00分。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地点和磋商地点

1、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汉阳路285号一楼会议室。

2、 磋商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汉阳路285号一楼会议室。届时请报价人代表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磋商。

3、 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提供纸质报价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纸质文件)并密封;提供可编辑WORD版,盖章PDF版电子报价响应文件各一份(使用U盘封装)。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七、其他事项

1、 报价人应当在要求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拒收。

2、报价人购买磋商文件后若决定放弃投标的,请至少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1天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3、本项目采购人为镇级财政预算单位,本项目的项目预算未达到现时有效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同时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也未列入现时有效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因此,本项目并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依据采购人的采购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进行采购。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607号        

联系方式:尹老师 021-681395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诚杰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东汉阳路285号一楼            

联系方式:丁伟民、刘梦怡 021-65233301-8014、80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丁伟民、刘梦怡

电 话:  021-65233301-8014、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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