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范围技术要求
本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应满足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一、施工范围
详见采购公告及工程量清单。
二、技术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 合格 标准
质量保修期:2年,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规定。
三、工程一般规定
1、总体原则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作、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的原则实施。
2、采购事项说明
无
3、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
3.1 以下给出的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供应商应根据现场踏勘(如有)、工程量清单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
3.2 供应商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其他有关文件(如有)。
3.3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等。
4、工程量清单
4.1供应商的计价应根据2017年版《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与现行的各类文件执行。
4.2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考虑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工程规模、工期要求、风险等因素确定企业管理费、利润、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冬/雨季施工费等费用价格。
4.3供应商在报价时的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2017年版《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所规定最低费率,如低于规定标准进行报价,应由竞争性磋商小组向供应商提供修正要求,修正后视为合格文件,如供应商拒绝修正,可按无效处理。(如有)
4.4供应商在报价时,规费应根据有权部门的规定及企业缴纳支出情况,自行确定。(如有)
4.5夜间施工增加费和白天施工需要照明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报价。(如有)
4.6报价时的税金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4.7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应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由本企业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全国建设工程一级造价员盖章,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若本企业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师,可外聘人员并附与所聘用人员的注册单位聘任合同,但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所聘人员的注册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同时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不能为同一单位,否则视为串通磋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8响应文件有调整报价时,以调整报价作为最后报价,但必须将调整报价的调整明细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一一列出,否则视调整报价无效。
4.9供应商不可擅自删除或涂改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内容,如有需要调整需附其说明原因。
4.10供应商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图纸(如有)、磋商文件、修改书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完成期限、承包范围,并在充分考察施工现场情况、条件(包括地下情况、交通条件、水电条件、场地条件、协调报批事项等)和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自然障碍、拆迁(如有)影响及一切不利条件所带来的风险基础之上,按照有关价格指数、辽宁省现行有关规定及市场价格,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如有现场踏勘)
4.11本工程所有建筑垃圾供应商必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土地点,从工地清运出去,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开支,供应商均应考虑在报价中。
4.12报价为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是磋商文件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4.13报价与报价汇总表的工程造价必须一致,否则以报价函的报价为准;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必须一致,否则以分析表中的单价为准。
4.14除非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修改,供应商应按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写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4.15供应商需考虑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对综合单价的影响,因工程量发生的变化,采购人不会对综合单价进行任何调整。
4.16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应列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企业管理费等明细及汇总,以方便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如本项目涉及此项)
4.17报价中措施费用要充分考虑,包括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如本项目涉及此项)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