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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材料实验室真空气淬炉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名称: 辽宁材料实验室真空气淬炉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JH24-210000-01334
公告类型: 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时间: 20240118
行政区域: 辽宁省 预算金额: ¥160.000000万元(人民币)
获取文件时间: 2024年01月18日至2024年01月25日 每日上午:09: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文件地点:
开标时间 2024年01月29日 09:30 开标地点 线上获取
采购单位 辽宁材料实验室 代理机构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辽宁材料实验室真空气淬炉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4-01-18 至 2024-01-25
撰写单位: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撰写人: 窦志超
  
(辽宁材料实验室真空气淬炉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辽宁材料实验室真空气淬炉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1月2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000-01334
项目名称:辽宁材料实验室真空气淬炉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600,000.00
最高限价(元):1,6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包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1

高温真空气淬炉

1

中温真空气淬炉

1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制造完成并发货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5)供应商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1月18日 09时00分至2024年01月25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1月2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280号辽宁材料实验室东门17号楼309会议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供应商完成辽宁省政府采购要求办理手续后,须注册(免费)并登录“东方招标”平台(http://www.oitccas.com/),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成功的界面上传至该项目下,完成最终报名手续。如未注册“东方招标”平台,可能对后续退回磋商保证金事宜造成影响。
2.根据《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和《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和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此类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自身负责。
3. 投标(响应)文件同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现场递交备份文件形式。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承诺书格式自拟,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体现),备份文件在系统突发故障时使用。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或者现场备份文件未递交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4.备份文件制作要求:
(1)备份文件与电子评标(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
(2)备份文件名:“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投包号”。
(3)备份文件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现场密封提交。逾期递交造成响应失败,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标(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标(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到现场参加磋商谈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自行准备电子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时限为20分钟,二次报价提交的时限为20分钟。因解密超时而造成供应商投标(响应)失败,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7.采购文件中其它条款与上述条款冲突的以上述条款为准。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辽宁材料实验室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280号
联系方式: 024-256001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
联系方式: 窦志超、王琪 010-68290523
邮箱地址: zcdou@oitc.com.cn
开户行: 招商银行西三环支行
账户名称: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620816577100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窦志超、王琪
电  话: 010-68290523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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