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YL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动物源性YL器械和同种异体YL器械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等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八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相应技术和法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从事动物源性YL器械和同种异体YL器械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若工作环境条件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工作环境条件。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址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质等污染源的区域。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确定产品生产中避免污染、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 (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要合理。无菌植入性YL器械生产企业的洁净室(区)级别设置原则见附录,非无菌植入性YL器械生产企业的工作环境设置应以对产品质量不产生不利影响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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