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0度恒温箱存放药品公司-
福意联随着公司的产能和不断扩大,我们凭借拥有的优良制冷,严格的质量检验程序,人性化的管理经验,结合制冷优势,产品不仅满足的需求,而且成功打入了市场。产品有:医用冰箱,-20℃冰箱,恒温培养箱,实验室冰箱,实验室恒温箱,干燥柜,车载冷藏箱,冷链运输箱,医用液体加温箱,手术室恒温箱,手术室保温柜保冷柜等产品。
20-30度恒温箱存放药品、药物专用恒温保存箱,主要用于药品或者药物在2-8℃20℃25℃(低温-20℃)等温度段的或者温度点的恒温保存,福意联在临床也有很多年的历史,一直以来,以诚信树立,以质量打造市场,以售后赢得客户。与药明康德、恒瑞医药、信达生物、百奥泰、诺华制药、杭州泰格、复星医药、诺思格、默沙东、昆泰、精鼎医药、齐鲁制药、四川科伦等CRO公司或者药厂都有着长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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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度恒温箱存放药品参数:
产品型号 | 容积 | 温控范围 | 外形尺寸(mm) | 门体-门锁 |
FYL-YS-66L | 62L | 2-8℃ | 430×480×640mm | 单门双锁 |
FYL-YS-88L | 88L | 2-8℃ | 480×490×840mm | 单门双锁 |
FYL-YS-50LK | 50L | 4-38℃ | 430×480×510mm | 单门双锁 |
FYL-YS-100L | 100L | 4-38℃ | 480×490×840mm | 单门双锁 |
FYL-YS-138L | 138L | 4-38℃ | 540×550×840mm | 单门双锁 |
FYL-YS-150L | 150L | 2-48℃ | 595×570×865mm | 单门单锁 |
FYL-YS-230L | 230L | 2-48℃ | 595×590×1215mm | 单门单锁 |
FYL-YS-280L | 280L | 2-48℃ | 595×570×1445mm | 单门单锁 |
FYL-YS-310L | 310L | 2-48℃ | 595×695×1315mm | 单门单锁 |
FYL-YS-430L | 430L | 2-48℃ | 595×680×1805mm | 单门单锁 |
FYL-YS-828L | 828L | 2-48℃ | 1265×680×1830mm | 双门双锁 |
FYL-YS-1028L | 1028L | 2-48℃ | 1265×680×2150mm | 双门双锁 |
FYL-YS-128L | 88L | -30-10℃ | 550×560×850mm | 单门单锁 |
FYL-YS-100E | 100L | 2-8℃ | 480×490×845mm | 单门单锁 |
20-30度恒温箱存放药品产品说明:
1、高精度——高性能微电脑控温,控温精度达 ±0.75℃。
2、高可靠性——优良进口优良压缩机,高性能循环风机,充分保证整机性能。
3、高安全性——多重安全装置,超温声光报警,远程报警。
4、宽使用范围——使用环境温度0~40℃,控温温度2~8℃。
5、绿色环保产品——安全环保工质,产品材料全部为环保材质。
6、人本设计——售后精神,人本设计,操作方便。
7、良好的观察性——双真空玻璃门,便于观察。
8、安全双门锁设计,实现双人双管,防止随意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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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度恒温箱存放药品相关:
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 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优良的伦理委员会,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人员、非医药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发生死亡时,给予的ZL和/或保险措施;
(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YL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ZL和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
(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ZL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