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冶炼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实现涉工业炉窑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ZD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措施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GX环保治理设施。严控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加快供热管网建设,为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提供保障。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2020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开展污染深度治理。全面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按要求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涉及国家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执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要求。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钼行业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10、100、1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推进ZD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号),加快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水泥、平板玻璃、建筑
陶瓷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鼓励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逐步实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的改造;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应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建设。
(四)加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市要根据辖区产业发展特征,结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明确一批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GX产业链。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的困难和问题。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地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导开展污染深度治理。省发展改革委指导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指导实施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政策。省经信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集群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指导各地统筹资金支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各市是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把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做好实施、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在2019年11月旬前建立辖区工业炉窑清单,掌握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计划,并确定ZD项目,2019年1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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