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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和计划点火投产时间。2、用于置换的产能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关停和拆除退出的时间,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水泥熟料企业提供)等。
(三)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出让公告。省内跨市州、以及同一市州内的产能置换,均须附产能出让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企业将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能转让协议、生产许可证、退出产能的合法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对企业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的承诺书等)报送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置换产能双方为同一市州的,由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工信厅。
涉及跨市州置换产能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表;产能受让方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工信厅。
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本省单位为出让方的,由出让产能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表(附件4),出让产能相关情况报请省工信厅公告。本省单位为受让方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报置换方案和企业资料时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出让公告。
第七条省工信厅对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转让协议进行复核,在部门门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门户公告(附件5)。对涉及跨省产能置换,本省为出让方的,在复核资料的基础上,在部门门户公告本省企业产能出让情况(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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